“反者道之动”的深层次涵义
2026-02-02 09:07:53
“探头时代”靠立法规制不可或缺
6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官网发布关于智能摄像头的质量安全的风险警示称,在已检测的40批次中,32批次样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用户监控视频被泄露或智能摄像头被恶意控制等危害。由于智能摄像头可能存在终端安全、后端信息系统安全、数据传输安全、移动应用安全等质量安全隐患,若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超预期使用,容易导致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危害。

(图片:CNSPHOTO提供)
一个探头,一条传输线,一个接收装置,就是一套最简单的监控系统。监视探头的广泛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为社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能有效地维护公共安全,也为侦查破案提供了许多有用线索及证据。然而,随着监视器的泛滥,个人隐私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而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监控的安装进行约束。相关部门应该考虑出台更为详尽的法律法规,对林林总总的各类探头,从设立、使用到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全面规范。
随着智慧城市的全面推广,安防作为智慧城市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已经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之中,其管理规范已不能再简单依靠某一个地方、某一个部门。在大街小巷遍布探头的今天,对公共场所监控摄像头进行统一立法的迫切需求也越发强烈。一方面,明确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探头的条件和程序,什么场所必须安装、什么场所禁止安装,安装监控摄像头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由谁提出申请、由谁审批、由谁验收,都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明确。鉴于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立法应明文规定监控探头的设置必须要有公开标识,不能秘密进行。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的公开化既会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又能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减少对个人隐私的侵害。
另一方面,在公共场所设置监控通常是出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考虑,是普遍性地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并普遍地获取与监控目的相关的或不相关的个人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控人员有权不加限制地利用所获取的任何信息或不加限制地将其用于任何目的,只有那些关涉到该监控原始目的,即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信息才可以加以保存与利用,对于不相干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或删除。同时,这些信息也只能用于原始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诚然,人们对于安防监控可能伤及个人隐私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公众对监控探头感到恐慌还在于,监控探头对隐私的侵犯往往无法局限在预先设定的范围之内,网络的病毒式传播防不胜防,且一旦侵权后果无法挽回。这就要求立法应更加精细,首先是先管好安防监控的管理者,再将管理责任、侵权责任、程序救济、纠纷解决等无缝衔接。唯其如此,才可能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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