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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8:17:16
涉刑当事人及家属必备手册(八)——检察院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在前两期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大致流程,辩护人需要做的包括阅卷、核实、收集、申请调取证据,协助完成谅解、退赔等工作,以及检察院阶段中后期,如何确定辩护方向,是否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何通过签署认罪认罚取得较轻的处理结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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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必备手册系列——写在前面的话
(一)刑事案件全流程概览
(二) “家人被公安带走了怎么办?”(公安侦查阶段须知I)
(三)“家人到底是被拘留了还是逮捕了?”(公安侦查阶段须知II)
(四)“人到底能不能取保出来?”(公安侦查阶段须知III)
(五)“在公安机关录制笔录要注意什么?”(公安侦查阶段须知IV)
(六)“案件移交检察院了,我们能做什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须知I)
(七)“检察院通知签认罪认罚可以签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须知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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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为涉刑当事人及家属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须知的最终篇,我们将继续和大家聊一聊,如何争取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或缓刑量刑建议等问题。
前期系列文章中,我们用了大量篇幅介绍了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怎样确定是否要做认罪认罚,以及如何做认罪认罚。而在这个阶段,涉刑当事人和家属其实也很关心,在完成一系列辩护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争取到怎么样的结果。
小律认为,不起诉也好,缓刑建议也好,实际上是综合考虑认罪认罚,以及所有在案证据、从轻从宽情节之后,最终取得的一个结果,因此我们需要的是把过程做好,以期有最好的结果。
涉刑当事人和家属始终最关注的是案件结果,即“判几年”,这是非常能够理解的。当事人和家属也常常存在疑惑,一个罪名,法条规定的量刑幅度是很大的,比如3年以下,3到10年等等,而同一罪名不同案件,最终的结果却相差很大,那最终的结果是检察院和法院“拍脑袋”得出来的吗?
其实不然。一方面,在更细的关于个罪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如何在量刑幅度内确定具体量刑有以一些指导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在2021年7月1日两高发布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2024年7月1日两高发布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除了对一些常见罪名如何确定量刑给予了指导意见,更具有意义的是,就任意罪名如何确定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给予了一定的指引。
举例来说,如果当事人A涉及了某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如常见的诈骗罪: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起点刑。
假设根据A涉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依据具体的刑法条文,我们可以确定其法定刑幅度,假设当事人涉案的诈骗金额在10万-50万之间(以上海地区标准为例),其法定刑幅度是在3年-10年之间。
进一步,根据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诈骗罪在该量刑幅度内可以在3年-4年内确定起点刑,假设选择起点刑确定为3年6个月。
若部分罪名指导意见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起点刑建议,可以在法定刑浮动内选择中间偏下,至接近法定刑最低标准范围内确定起点刑。即,3年-10年量刑幅度的中间档为6年6个月,应在3年-6年6个月直接接近3年的区间选择起点刑,可得出起点刑在3年6个月左右。
其次,我们需要确定基准刑。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例如,对于侵犯财产权类案件以财产金额大小为考量要素,侵犯人身权类案件以人身伤亡程度、伤亡人数等为考量因素要素。
例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诈骗罪在此法定刑幅度内,涉案金额每增加6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以该案起点刑3年6个月为基础进行增加,进而确定基准刑假设为5年。
最后,根据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进行量刑调节,最终确定宣告刑,也即当事人及家属关心的那个“判几年”的结果。
假设本案在基准刑5年的基础上进行量刑调节,最终宣判结果为3年6个月。
最后一步的所谓 “调节”刑罚量,是指如当事人存在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5个(比如坦白、从犯、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又存在加重情节2个(如有前科、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在基准刑5年的基础上“加加减减”,最终确定宣告刑为3年6个月。根据情节的不同,指导意见规定遵循“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计算方法,同时要区分修正量刑情节和一般量刑情节,实际减免的效果不同。
修正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情节;一般量刑情节包括累犯、自首、坦白、立功、和解、赔偿、认罪认罚等。
以上是通过非常简化的方式,给大家展示了一个个案的量刑是如果得出来的,但是实际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例如,如何确定起点刑在3年6个月而非3年,又如5个从轻减轻的情节,检察院或法院仅认可其中3个,或其中就从犯这一情节,是适用减少20%-50%中具体多大幅度的减轻,或是可以适用到50%以上的减轻,直至免除处罚等等。
虽然脱离具体案件和卷宗,很难讲清楚一个当事人最终的量刑结果,但相信以上内容会给大家一个初步的概念,即当事人最终量刑形成的过程,其中就涉及到控辩双方围绕在案证据、量刑情节认定等方面的博弈。
回到我们的话题,即涉刑当事人和家属关心的“判几年”的问题,在律师阅卷后,理论上律师可以给当事人和家属提供一个包括专业分析的“量刑幅度表”,这个幅度表是存在一定的假设条件的,而假设条件就是,当具体的有利、不利的证据、情节被最终认定的情况下,相对应的当事人最终面临的判决结果如何。其实,在检察官以及法官那里,都是有一张类似的幅度表,计算的过程和辩护人是一样的,只不过立场不同。
虽然仍然不是一个确定的结果,但这个幅度表,可以让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对“结果”有了一个相对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预期,也是辩护人与检察院协商量刑,考虑是否做认罪认罚等工作的一个核心基础,对于检察院给出的建议量刑,辩护人也可以协助当事人和家属判断建议量刑是否合理,还有没有争取的空间等等。
检察院阶段的不起诉分为四类不起诉,分别是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院阶段不起诉,相当于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当事人不留案底,在这一点上,当事人和家属无需区分是哪一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但是为了了解如何争取不起诉这个问题,我们还是有必要分别聊聊不同类型的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六种情形会适用法定不起诉,但实践中法定不起诉的情况非常少。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过追诉时效;(3)被特赦令免除刑罚;(4)法定自诉案件,没有自诉或撤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
实践中最多可能去争取的是前两项的法定不起诉。就第(1)项而言,要检察院机关认定“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难度非常之大,有时候会退而求其次,认定存在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而非“显著轻微”,进而适用我们后面要提到的酌定不起诉;就第(2)项追诉时效的问题,也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辩点,需要辩护人结合在案证据进行论证,在此不多做展开。
酌定不起诉,是指确有犯罪行为发生,但情节轻微(同时又不是“显著”轻微),可以达到不判处刑罚的标准。这类不起诉在各类不起诉案件中适用频率相对较高,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刚刚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但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后续的退赔谅解情况等等,给予当事人一个出罪的机会,特别是在醉驾等轻罪案件中有很大机会适用。
存疑不起诉,即由于在案证据不足,或由于程序违法无法补正的原因导致部分证据无法作为定案证据,从证明犯罪角度无法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予起诉。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检察院在发现在案证据不足时,不能直接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2次退回补充侦查为限,如果退补1次仍然认为存疑,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退补2次仍然认为存疑,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一种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于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设定6个月至1年的考验期,在考验期结束后结合未成年当事人的表现,进一步决定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
涉刑当事人和家属的一个高频问题,就是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这也非常容易理解,因为当事人如果最终确实被认定有罪,那么“人不进去”就是最终极的诉求。
所谓缓刑,即对于当事人设定一定时间的考验期,考验期内无特殊情况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简言之就是“人不用进去”。
本着不照搬法条,尽量“讲人话”的原则,小律尝试来聊一聊缓刑适用问题。延续本系列前期文章中关于解释能否“取保”相关问题的思路【涉刑案件当事人及家属必备手册系列(四)—— “人到底能不能取保出来?”(公安侦查阶段须知III)】,我们也把缓刑适用分成应当适用缓刑,绝对不能适用缓刑,以及介于可缓可不缓之间的情况。
从缓刑适用条件看,绝对缓刑的情况是指同时满足(1)可能判处3年以下、拘役的刑罚,(2)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3)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若仅满足(1)+(3)的为可缓可不缓的情形。)
从绝对适用缓刑的情形,我们可以直接得出绝对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最常见的绝对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是,如果当事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不含3年)的刑罚,则绝对不能适用缓刑。
在小律办结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的量刑幅度在3-10年的区间,最后经过努力,最大限度地认定了各类从轻从宽的情节,并且做了认罪认罚,最终检察院给予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量刑的建议。在这个案例中,法定刑幅度在3-10年的范围内,但凡被给予了3年1个月的量刑建议,都不可能适用缓刑,这是一例取得最优量刑结果的辩护案例。
在这里还要指出,可能判处3年以上(不含3年)的刑罚可以作为排除缓刑适用的判断依据,相反如果当事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含3年)的刑罚,不能必然推导出一定适用缓刑,例如即便最终被判处1年的自由刑,也是有大量判处实刑的情况,例如近年来严打的“电信诈骗”、“养老诈骗”。
除此之外,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排除绝对缓刑和绝对不缓刑的情形,其余的就是介于可缓可不缓的情形,也即满足了3年以下量刑幅度的条件,是否能够论证和认定缓刑条件第(3)项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这一部分无法在没有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展开介绍,简单来说,就是要围绕这些缓刑要素,综合考虑认罪认罚,以及所有在案证据、从轻从宽情节,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协商,提交法律意见,做好过程,争取最好的结果。
例如,其中的情节较轻,可能考虑是否是初犯、偶犯、从犯等;关于悔罪表现,可能具体体现为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非绝对因素),完成退赃退赔工作(非绝对因素)等;对无再犯危险这一条件,对于有犯罪前科的当事人来说,可想而知难度会明显增大;就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条件,可以考虑取得社区、学习、单位等方面的书面说明。
我们还需要特别指出,一旦最终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结束即不用再执行刑罚,但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有其他漏罪尚未追究,亦或是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形,法院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刑罚。
以上就是本期的全部内容,也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涉刑当事人及家属须知的完结篇。后续小律会继续就刑事案件进入到法院审判阶段,涉刑当事人和家属需要关注的事项进行介绍,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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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公安机关录制笔录要注意什么?”(公安侦查阶段须知IV)
(六)“案件移交检察院了,我们能做什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须知I)
(七)“检察院通知签认罪认罚可以签吗?”(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须知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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